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财购〔2021〕199号)

发布者:朱燕发布时间:2021-08-11浏览次数:1279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财购〔2021199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园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提高采购透明度和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合同公开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项目信息,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需求概况,包括标的名称、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数量、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3.采购预算金额;

4.预计采购时间;

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建材、脱贫地区农产品等。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清晰完整,以便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为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监管,保证采购质量,促进采购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有效预防腐败,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主要标的单价、合同金额、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公告日期,以及其它补充事宜。

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涉密内容不予公开,但不涉密的其他内容仍应公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由采购人依法具体判定。

(三)采购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

为及时了解公众体验反馈,促进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在质量、效率和满意度上达到预期目标,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地点、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意见,以及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组成员除采购人以外,还应包括公共服务受益对象及社会其他利益相关主体。

二、公开主体及渠道

(一)公开主体

上述公开事项由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息公开。

(二)公开渠道

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公共服务验收结果公开信息应在南京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njgc.jfh.com)的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合同公开”“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专栏发布,由市、区级预算单位公开有关事项,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需公开事项进行集中公开。

除上述发布渠道外,为发挥行业内信息公开优势,采购人也可在本部门、单位官网同步公开。

三、公开时间要求

(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即日起,市级预算单位计划于202191日以后实施的采购项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均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 30 日。预算部门、单位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从编制2022年部门预算工作开始,各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上报的同时,即可同步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应当单独提前公开。年中新增采购项目也应按规定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二)合同公开时间

各部门、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上公开。

(三)采购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时间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完毕、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上公开。如项目实施周期较长,采购人进行合同履约阶段性评估的,评估结果也应公开。

四、工作推进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预算单位日常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财政资金绩效、预算有效执行、增强政府采购公信力和预防腐败。市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贯彻落实,确保采购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规范。市财政局将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做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公开滞后、漏项缺项、故意隐瞒等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结合2022年预算编制工作,部署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水平。请各区财政局于 2021 年底前,将本区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验收结果公开工作方案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确保202211 日起全面落实到位。

 

 附件: 1. 政府采购意向公告格式

2.  合同公告格式

3.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格式

 

 

             南京市财政局

           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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