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学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1号)、《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号)和《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程》(宁财规〔2013〕11号),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8日
市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是指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各类办公设备、教学设备、车辆、图书、家具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校誉)、其他权利以及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资产的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单位购置、领用、注销固定资产应及时在教育资产监管网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和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市教育局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包括: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和机动车辆);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建筑物、土地和机动车辆),单项价值10万元以下且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单项价值10万元以下且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单项价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单项价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机动车辆、房屋建筑物和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使用及处置的管理。各单位应加强教育资产监管网数据的入库登记、变更登记和核销登记,确保教育资产监管网固定资产账与财务账数据相符,确保教育资产监管网登记的资产与实物相符。同时,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纪检、财务、资产管理和相关责任科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管理。涉及资产处置的事项,由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各单位按规定处置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调整相关账目,确保资产管理账实相符。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教育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各单位资产登记、处置事项,房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资产对外投资事项。为加强资产管理,市教育局成立“市属学校(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财务处负责牵头,纪工委(监察室)、学校建设管理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的局资产管理工作机制。
财务处负责制定教育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教育资产监管网的运行维护;负责受理各单位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申请,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召集局有关处室共同审议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申报材料;按照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下达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的批复。
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房产出租、出借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学校建设管理处负责受理各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申请,对出租、出借房产权属进行审核,向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核意见,并根据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下达房产出租、出借的批复。
各业务处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核本处室管理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房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单位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资产使用状况对申请处置的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资产自用
第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要求,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做到单位实有资产与教育资产监管网数据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应有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采购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交付使用的资产应与责任人办理领用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购建的相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管理员及时与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笔记本电脑等发放给个人使用、保管的办公设备应责任到人,使用人员退休、调离本单位时,应按规定交回全部领用资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可以在单位内部部门间共享共用的资产应严格控制在市政府规定的配置数量范围内,并建立共享共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采购并使用正版软件,操作系统和各类应用软件的使用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国家禁用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高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有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实施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实物、无形资产(校誉)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市属学校投资举办分校,应充分论证投资的可行性,确定投资的规模和预期的社会效益。市属学校应向市教育局提出对外投资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投资依据、合作意向性文件等资料。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应按照股权比例定期取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统筹用于学校发展。
职业学校投资举办或合作兴办与专业建设有关的实验、实习场所和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投资方向必须与学校所办专业密切相关,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研究报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对外投资,国家或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申报对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进行审核评估,对投资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会市财政局商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有对外投资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控制机制,明确对外投资管理岗位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抓好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投资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产报废、核销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内部审核、提交申请、处置审核、下达批复、资产评估、处置交易、资产调账和备案。
(一)内部审核。各单位对已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未达使用年限但因闲置、未用等原因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报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审核,并在校园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应说明资产处置的原因、数量、价值等详细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提交申请。经单位内部审议通过需要处置的资产应向市教育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处置申请需提交:申请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和公示报告。公示报告的内容包括:公示地点,公示时间,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公示结果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有关要素。
(三)处置审核。市教育局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批量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局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核有关材料和办理批准手续;对批量5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局资产领导小组到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局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每月20日后对当月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议和现场核查,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审核和现场核查。
(四)下达批复。经局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规定权限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五)资产评估。对未达使用年限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或经局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决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教育局备案,评估价格作为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
(六)处置交易。各单位收到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1、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2、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资产,由单位公开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竞价,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出售;经批准处置的电子废物,应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机动车辆、涉密载体等资产的报废处置,有行业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3、经批准在系统内调拨的资产,按规定办理相关划拨、交接手续。
(七)资产调账。各单位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相关处置交易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八)备案。固定资产处置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公开竞价交易、资产交接的资料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审核交易手续和资料后在教育资产监管网核销申请处置的资产。
第六章 资产捐赠
第十九条 除国家规定外,学校资产原则上不对外捐赠。对已达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未用或不需用和闲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在系统内调拨给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或划拨国有资产。
第七章 房产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房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和长期出借。学校要整合利用现有校舍办学,房产出租、出借到期后应收回用于教学工作和学生活动。房产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单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规定报市级机关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房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出借房产的基本情况和出租、出借原因和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房产的权属证明;
(三)房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的审批意见或会议纪要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房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出租期限不超过五年。超过期限的需要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房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出租的房产,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招租,单位不得自行确保承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各单位闲置的房产,市教育局可统一调配使用,以盘活教育资产,充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房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和处置收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合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对外投资程序的合规性、投资资金的合法性和投资收益的合理性;对外投资,房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反规定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闲置状况以及投资收益、房产租金和处置收入上缴财政的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对外投资、出租房产和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分校、基金会、协会、食堂、工会等内设机构和经济实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有关资产处置的材料应报市教育局备案。市属学校申请将学校资产划拨分校使用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划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