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印 说 明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平安校园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我院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但随着学院事业的发展,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事业发展的要求。为此,学院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对原有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修订,并加以补充和完善。
编入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包括部门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可对照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其维护校园稳定,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为了便于查阅,学院将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单独编册。希望全体教职工在执行学院安全规章制度中不断总结经验,以便学院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 录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9)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21)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4)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9)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5)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39)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44)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规定…………………… (46)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安全检查制度…………………… (52)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安全管理制度 (53)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55)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57)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60)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8)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宁城职委【2010】20号
宁城职院【2010】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安全工作,维护学院的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学院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和谐的安全环境,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综合治理的原则;
(4)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我院安全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安全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我院安全工作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全院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我院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保卫处是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安全管理职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安全教育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学院要做好安全教育的课堂教学,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做到警钟长鸣。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工作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院保卫处要立足工作职能,积极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章 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我院消防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保卫处是全院消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消防安全教育、消防管理工作的实施、消防器材的配置、消防设施的检查和保养及全院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二条 院保卫处要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的规定,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除发生火情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校内外单位经营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学院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配齐消防器材,爱护学院的消防设施,接受学院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重点部门或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全院防火重点部门或重点部位由院保卫处确定。各部门必须按照学院防火安全工作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防火安全工作制度或规程,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不留死角,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保卫处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逃生自救演练活动。各部门都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到“五知”即:知安全标准、知器材使用、知隐患部位、知救援方法、知逃生自救。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公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接受学院保卫处的指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监督与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利用大型活动场所开展文艺、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主办部门必须提前向保卫处备案,注意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创建 “平安校园”活动为载体,大力推进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全力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十九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总的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规范,健全机制;协同应对,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院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必须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要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校园治安纠纷和治安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安全、滋扰教学办公秩序的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安全值班制度,严禁商贩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后勤及物业管管理部门要强化办公楼、教学楼值班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按时锁楼门和巡查等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加强对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财务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六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服务学校”的原则,凸现人性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对校园交通管理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和完善校园交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院师生要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院、系须将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中,保卫处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教育。
第二十八条 校园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校园交通设施,定期进行维护。
第七章 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必须加强对中毒预防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和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要提高警惕,加强内部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操作间等要害部位的食品、水源中投毒。
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饮用水设备、供水管线的安全管理,定期清洗,及时消毒,防止污染,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校医务室应密切注视学生在校的饮水、饮食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备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实训、见习等活动,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允许学生从事危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园水、电安装、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作条件下(如高空、带电、封闭、夜间等),应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经常对校内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车辆保养。校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行车。
第三十八条 校园净化、绿化、美化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避免触电、砸、摔、烫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在各项工作中杜绝一切违法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规定和纪律,学院对内、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严格把关,保证不出现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错误。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要加强政治保卫工作,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必须深入基层与各部门一起,了解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二条 宣传部与各部门必须经常对全院教职工的思想状态进行调研,对教职工存在的错误思想倾向,要及时发现,及时予以教育、引导、纠正。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状况的调研,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要加强对特困生、心理障碍生的教育、管理、指导、保护。各系要加强对特困生与心理障碍生的沟通与交流,加强监护,避免不良或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处要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以及其它影响学院正常工作、学习与生活的事件发生。保卫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能,增强业务素质,在打击与防范中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加大侦破各类案件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校园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技术处必须对校园网加强监管。学院各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微机室、电子阅览室等,严禁登录境内外黄色、淫秽、暴力等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网站。
第四十六条 对临时来院参观、学习、讲学的外籍人员,外事接待部门必须向保卫处备案,在校内活动期间,由接待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专人陪同,必要时可由保卫处派人协助,以防发生意外。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安全信息反馈网络,加强安全信息反馈工作。各部门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必须迅速上报学院。对阻碍信息畅通,知情不报、谎报、漏报、酿成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宁城职院【201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院安全和稳定,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学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保证学院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学院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负责,各部门具体负责,全院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学院安全,师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院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群众性治保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院政治稳定治安安定;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院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综治领导小组”),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驻区综治机关的业务指导。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挂靠学院保卫处,负责对全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各单位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治安保卫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院综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统一领导学院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
(四)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与各部门签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书》。
(五)分析校园治安状况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全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办理院党委、行政和各级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事宜。
第九条 院综治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综治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提出工作建议。
(二)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协调全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全院进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及年度总结。
(四)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报导工作。
(五)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完成院综治领导小组和驻区政府综治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部门综治工作职责:
(一)制订本部门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
(二)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状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与下属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
(四)经常对所属科室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五)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到全年无重大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火灾事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六)做好本部门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治安性灾害事故的发生。
(七)及时调解、处理师生员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帮教工作。
(八)加强本部门师生中的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汇报。
(九)做好本部门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帮助转化工作;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对本院、系轻微违法、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十)完成院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院党委督促各单位落实学院及上级有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抓好校园维护稳定工作。
(二)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做好校园内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院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落实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院行政督促各单位落实学院及上级有关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协助院行政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妥善地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审核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维护好学院的权益。
第十三条 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全院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广泛宣传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拟订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二)广泛开展全院创“三优”即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质服务和创建安全文明单位等活动。教育广大师生员工移风易俗,反对并制止封建迷信、赌博等不良风气,倡导文明新风,清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三)积极参与“扫黄”、除“六害”斗争。清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为全院师生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四)充分发挥网络、广播和院刊等传播手段的优势,不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坚决制止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音像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五)加强对校刊、宣传橱窗等舆论宣传阵地的指导与管理,杜绝不健康内容的传播;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院风建设;负责形势政策和政治学习报告会的审批以及音像资料和有关宣传资料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团、广播站和院内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六)认真做好院内刊物管理等资料台帐的收集、整理工作,完成院综治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工作。
(七)加强与各级宣传、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保卫处职责: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门卫管理、校园巡逻、要害守护、安全教育以及校园治安、交通、防火、防盗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的日常安全防范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工作。
(二)制订、执行学院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外来人员、工作对象、刑满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学院稳定和师生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部)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
(二)及时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教育学生自觉抵制和不参与邪教、传销等非法活动。
(四)负责安排新生入学后的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维护学生安全和权益。
(五)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工会职责:
(一)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协助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加强工会文化事业建设。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从青年教师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开好教代会、工会代表大会,引导教职工参政议政,拓宽学院民主管理的渠道。
(四)重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为他们排忧解难。
(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教职工形势政策、法制、安全和遵章守纪的教育,提高广大教职工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第十七条 院团委职责:
(一)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把大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积极推动全院法制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对学生组织的各类刊物的管理,为大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食粮,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制止各种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创作和上演。
(四)认真开展各种服务小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培养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大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五)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理,协助有关各方积极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失足青年,认真做好后进青年的教育转化工作。促进学院、家庭和社会教育互相衔接、有机结合的大学生教育网络的形成,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六)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注意发现各类自发组织和非法组织,并及时报告学院和保卫部门。
(七)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纪监部门职责:
(一)积极参加有关校园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校园内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九条 组织部门职责:
(一)负责抓好各级党组织,重点是基层党支部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促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二)会同纪监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证;
(三)会同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把校园综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对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形势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建设,调配好综治办事机构的干部,努力提高综合治理队伍的人员素质。
(二)会同有关部门把综治领导责任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评优授奖、晋升晋级挂钩,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从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
(四)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强化内部管理,做好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学院财务资金安全。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人防、技防、紧急报警等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种灾害事故。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票证和印鉴管理、保险箱柜的管理、值班人员的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后勤部门职责:
(一)参与对院容、院貌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做好“窗口”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治理整顿,促进校园环境美化和治安秩序的稳定,认真搞好师生的生活服务,为维护稳定做细工作。
(二)根据校园治安的需要,基本建设应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设计标准,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防范建设,减少安全隐患。
(三)做好校舍、教学、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公寓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校内经营性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保卫部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系、其他处、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师生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治安、消防、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四) 及时调处和化解部门内部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章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不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书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本部门、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消除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罢工、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群体械斗、聚众闹事等事件。
(四)因责任人工作不负责,造成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或重大盗窃案件以及发生恶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使学院和师生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在社会或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九)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年度《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部门进行年度综治工作考评。
第二十六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学院实施“一票否决”的部门,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和安全奖的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宁城职院【2012】43号
为了加强学院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维护学院整体的安全稳定,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我院的重点部位是财务室、档案室、机房、实验室、网络中心、图书馆、安防监控室、配电房、水泵房、学生公寓、食堂、大礼堂、教学及办公场所。必须严格遵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防范,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二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严把用人关。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根据有关法规及行业的规定持证上岗,学院和部门领导要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政治思想、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一)重点要害部位所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效身份证、聘用部门开具的聘用证明,并由聘用部门到保卫处办理备案登记;
(二)发现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调离重点要害部位或予以辞退。工作人员调离或辞退后,聘用部
门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重点要害部位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值班、巡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单位主要领导和保卫部门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作好值班记录;
(三)学院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各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条 不是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不得无故进入重点要害部位。特殊情况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领导和安全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报警、灭火和自救逃生的常识与技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四防”措施,并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 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装的各种技术防范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拆卸。技术防范设施的增撤与调整须经保卫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确立,并建档立卡。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宁城职院【2012】40号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宁城职委【2010】20号、宁城职院【2010】24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进出校门
一、进出校门的所有人员和车辆必须自觉地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询或验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门卫执行公务。
二、本校师生员工和校内从事物业、经营单位的常住人员进入校区须持有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
三、校外人员来访、会客须在门卫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四、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门卫登记、请示同意后由专人陪同进入校区。
五、携物资出校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出门证明并在门卫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施工单位携带施工设备、材料出校门须持有校内施工单位和学校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严禁商贩、推销人员及无关人员进入校区。
八、学校公务车和教职工自备车进入校区,凭保卫处办理的《车辆通行证》。社会车辆进入校区须经同意凭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按指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无关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区。
校园治安
一、校园内禁止贩卖、观看、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二、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和校外招生、招聘、经商等广告。校内告示、通知、启示、海报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位置。
三、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校园内禁止大声喧哗、哄闹、敲砸教学、建筑设施、设备以及乱扔、乱倒和焚烧垃圾。
五、严禁盗窃、破坏和随意动用校园消防设施、设备。
六、校园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未经批准,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经商,严禁攀枝折花,损坏花草树木。
八、进入学校的校外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秩序。
九、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者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校园交通
一、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无牌、无证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2、本院教职工自备车凭学院保卫处统一制作的通行证进入校园。来访、探望师生的车辆进入校园,须在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换取临时通行证并服从门卫的管理方可进入校园。
3、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主办部门必须提前与保卫处联系,经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4、货车载物出门,一律凭有关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
5、紧急情况下,为确保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畅通,各种车辆必须主动让道。
6、未经保卫处批准,晚10:00至次日凌晨6:00,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
(二)车辆行驶:
1、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按照交通标识行车,严禁鸣笛、超车、急转弯、闯禁和逆道行驶。在上、下班和人流高峰时段,应注意避让行人,严禁与行人争道。
2、严禁机动车在校园内练车、试刹车和酒后驾车。
3、基建、维修、设备安装等各类工程车,必须经过保卫处的批准方可进入校园。
4、所有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特准车辆除外)。
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一律下车推行并服从门卫的管理。
(二)校园内禁止禁止双手离把和多人并排骑车、相互追逐、骑车带人或曲折竞驶。
(三)严禁饮酒后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三、车辆停放
(一)各类车辆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二)各类车辆停放期间,必须做好防盗事项。
四、管理事项
(一)通行证的办理:
1、本院教职工的自备车凭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到保卫处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每人只限办理壹张(包括使用配偶及子女车辆)。
2、教职工借用他人(或单位)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3、临时通行证用于当日来访的车辆,不对外办理。
(二)教职工车辆通行证实行定车定号,通行证禁止转借他人使用,违者门卫有权当场收回,且持证人不予再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院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四)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损毁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生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六)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七)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八)校园内一切车辆应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对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和不良后果,当事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保卫部门对校园内的可疑车辆有权查扣并移交公安机关。
附 则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宁城职院【2012】40号
为加强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我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火制度
1、严格控制火种、火源,杜绝火灾事故。
2、禁止在建筑物内燃烧废纸杂物。在室外燃烧废纸杂物时,必须有人看管,确定火种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明火,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禁止在校园、集体宿舍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窗外扔燃烧物。
5、实验室做实验使用的酒精炉等明火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6、教材、图书仓库和阅览室严禁动用火种,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用电制度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私用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热设备,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电源、私装电灯、私自改变原有线路、以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单位应定期对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电闸开关和照明灯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凡有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未修好前不得使用。
4、电器动力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操作,设备容量应符合线路及电闸开关所规定的安全运行值,防止超负荷运行。
5、凡用电增容或增加大容量电器设备,必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6、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高空作业不许带电操作。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品在贮存、使用、运输中必须加强安全措
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确保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2、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食堂液化气瓶等,必须按消防规定放置,不得将液化气瓶与燃气灶放在同一位置。
3、教学、科研所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派专人统一办理。
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就落实专门场所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和清理,并报保卫处备案。
5、使用危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领用、登记、清退制度。学生上实验课,教师应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的教育,操作现场应备有安全防护用品。
6、因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保卫处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监督。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学院消防设施规划,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2、各单位对学院配置的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火警使用消防设施。
3、学院道路及其它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辆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或妨碍消防栓的使用。
4、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搭建违章建筑。
5、消防排烟系统、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完好状态。
6、确保教学、办公、学生宿舍楼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火门不得上锁、封闭。
(五)消防器材维护保养
1、保卫处负责制定全校消防器材维修和灭火器更换计划。
2、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各校区消防器材实行配置,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应书面提出申请,由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
3、各单位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应落实专人加以管理,放置在显著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做到人人都会使用。配在学生宿舍的消防器材,由公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
5、突发火情使用灭火器后应及时上报保卫处,说明原因,及时补充数量,保证消防器材到位。
(六)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保卫处定期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对全校各校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针对防火安全上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举办重大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会同保卫处对活动场所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3、各部门要按学院的要求,积极组织消防自查工作,对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学院解决。
4、学院各单位在防火安全检查中的主要内容有:
(1)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情况;
(2)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安全情况;
(4)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
(5)危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6)电气动力设备有无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7)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8)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9)火情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等。
(七)消防监控室工作制度
1、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各
项功能,经业务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消防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吸烟。
3、出现系统报警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查看情况,确认是设备故障还是火灾报警,系统复位后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重大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按指示启动各种应急设备,并拨打“119”火警。
4、监控人员平时要爱护设备,不得擅自调试正常监控以外设备,在电脑系统中安装其它软件。
5、操作台上不得摆放一切无关物品,做好设备防潮、防尘和正常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室内整洁通风,每天交接班做好登记。
6、消防管理人员如发现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被人为损坏,应立即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肇事人,及时进行处理。
7、消防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消防业务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的技能。
(八)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1、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和宣传国家《消防法》和《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利用每年的冬防和消防宣传日,大力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2、各单位应经常向所属人员进行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
3、保卫处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网上宣传、专栏宣传、消防知识讲座、现场灭火演习等。
4、每年新生入学都要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1、保卫处每日对校内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巡查。
2、各单位每日对内部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巡查。
3、学生公寓重点部位的固定值班人员,应每天对自己值班的所属范围进行防火巡查。
4、巡查中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隐患或火警,及时报告。
(十)消防演练制度
1、义务消防队员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全校每年开展一次教职工及学生参加的消防灭火知识培训或人员紧急疏散演习。
2、保卫处负责演练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时间和规模:一般定于每年下半年新生入学后,根据校区特点,确定演练项目、参加人员数量和规模,并邀请所属地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现场指导。
(十一)附 则
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宁城职院【2012】40号
为加强校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人身安全,确保校内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安全、有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 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
(一)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须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
(三)各单位在生产活动中,须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四)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命令。
(五)操作高速旋转机械的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乱接电器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等操作。
(七)从事登高作业,应两人以上操作并系好安全带,严禁在无人防护的状况下单人操作。
(八)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接、电梯操作。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架子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身体健康,经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校内各部门领导在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中应做到:
1.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因故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是指:电梯、手持电动工具、防爆电器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二)校内各部门的特种设备,须按照国家和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局检验部门的监督、检查下安装调试,取得合法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三)校内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报市劳动卫生检测站进行检测和检验,合格后持证使用。
(四)各部门特种设备须由市劳动局认可的有资质单位保养和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好设备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做好年度维修、保养、检验计划,提高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
(六)各部门的特种设备须由专人操作。
(七)各部门进行大型设备的搬迁、拆除,须提前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大型设备搬迁、拆除、A类岗位设备检修,须提前报校安全生产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办公室派员或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安全监督。
(九)在设备搬迁、拆除过程中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操作。
(十)设备搬迁、拆除不得影响教学秩序,不得损坏绿化及公共设施。
(十一)设备搬迁、拆除由外来工程队施工的,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核其从事拆迁业务的资质证书,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报保卫处备案。
(十二)校园基建、搬迁、拆除施工时应划定施工安全区域。
四、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队伍是指承包各类工程项目(房屋建筑与拆除、装潢、设备安装、各种大型维修、保养等)的非本校施工队伍。
(二)发包部门须严格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承包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还须审核承包施工单位与经营范围符合的企业许可证。
(三)外来施工队在开工前须到保卫处接受安全、消防、治安和我院有关管理规定方面的教育,并与我院签订安全、消防、治安协议书。
(四)外来施工队未经我院同意擅自开工的,如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五)外来施工队人员在我院施工期间或中途调换人员须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结束后注销。
(六)外来施工队人员需在校区寄住的,施工方须经我院保卫处和用工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校区指定区域寄住。
(七)施工所带设备、工具等物资进校,均须登记。
否则施工完毕后我院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八)外来施工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九)施工单位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和动火制度,危险品由专人保管,要有防范措施和警告标志,预防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十)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一)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职能部门的督促和检查。
(十二)本规定由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宁城职院【201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生公寓及学生的安全,为广大学生提供安全文明的住宿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各类成教学生公寓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做好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完善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寓及学生的安全:
1、认真做好公寓巡查、值班等工作。管理人员应当达到品德端正、身体健康、认真负责等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2、要建立健全有关公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寓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到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各宿舍楼应设24小时值班(含寒暑假),值班人员要定时进行楼内巡视,做好门窗、水电检查及安全防盗等工作。
第五条保卫部门负责对公寓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照学院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各学生工作组织有责任积极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对住宿学生的管理、教育、引导工作,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营造公寓健康、积极、文明向上的宿舍氛围。
第七条要认真坚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堵塞各类安全漏洞。
第八条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公寓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三章 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第九条为确保公寓安全,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行为规范。
1.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要增加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2.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质以及非安全器具等危险物品。
3.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
场,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和宿管部门。
4.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通知宿管员,由宿管部门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5.学生宿舍不得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必须妥善保管。
6.爱护宿舍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拆卸室内设施、通讯系统等。
7.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8.禁止使用劣质电器或违章使用电器(如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吹风、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饭煲、电烫斗以及其他未经批准,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
9.禁止私拉电线及不当使用接线板、台灯、充电器等。
10.禁止擅自进入异性宿舍。
11、严禁在宿舍内吸烟、哄闹,以及有其他危害宿舍安全的行为。
12.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或保卫人员。
第十条学生携带笔记本电脑离开公寓,必须履行出门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出入公寓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得拥挤,防止因此产生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在公寓内蓄意造谣生事,制造混乱或恐慌情绪。
第十二条私人财物应妥善保管,大数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乱放,离开宿舍应随手锁门。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容留异性住宿。
第十四条寒、暑假期间各公寓原则上不留宿学生,个人贵重财物应带离宿舍,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事先向宿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宿舍管理部门应将留宿人员情况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要保持公寓整洁、安定的秩序,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聚众滋事、打架斗殴,不得乱扔垃圾,严禁摔砸、投掷杂物。
第十七条增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等,要勇于斗争,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寓内部及周边随意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海报、悬挂条幅、摆摊、经商或串宿舍进行推销活动。
第十九条公寓内严禁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公寓内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不得爬墙、攀越栏杆进出公寓楼,禁止上楼顶、雨搭。
第二十一条公寓内严禁燃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禁止私拉电线、私自打开电表箱或进入配电室、私自拆装电表或更换大功率保险。
第二十三条爱护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探头、安全标识等,不得在楼道内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杂物。
第二十四条宿舍内不准躺卧吸烟,不准乱扔烟头。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寓管理部门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寓管理部门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学院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宁城职院【2012】38号
为做好我院涉外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对外籍人员在校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外籍人员来校访问,要选派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责任性强的同志担任接待、翻译和服务工作。在接待过程中,要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与保密纪律。
三、外籍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学,主办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四、外宾来校参观、讲学,接待单位要事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校内安全。
五、规格较高的外籍人员来访,保卫处事先要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派员陪同,同时对参观场所、接待室加强安全检查。一般代表团来访,安全工作由接待单位负责,保卫处派人配合。
六、外籍教师在我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和宗教活动。
七、自费申请出国的校内人员,按出国人员条件,由学院进行政治审查,经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国手续。有关单位应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八、凡邀请外籍人员来校讲学、进行学术交流,主办部门要将邀请函电、接待计划、简报等上报学院。
九、如发现外籍及其他入境人员利用讲学,进行学术交流套问机密,拉拢腐蚀我方人员,或提出与讲学、学术交流无关的要求,应及时报告学院。
十、严禁接受外人馈赠的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和反动迷信宣传品,如图书,杂志,照片,录音带等。
十一、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党和国家的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国家安全法规、保密法规和学校外事纪律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外事法制观念与政策观念。
十二、师生员工向境外邮寄、携带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等方面内容的文件、资料稿件和物品,应加强保密审查手续。
十三、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宁城职院【2012】40号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在校园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四)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章 活动申报
第二条 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院保卫处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主(承)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拟主(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部门在活动开展前,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常规的教学活动、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但仍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方案同时发送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
申报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一)举办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人数);
(二)参加人员的身份、来宾及车辆情况;
(三)活动方案(包括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四)活动期间使用的证件式样及发放范围;
(五)主(承)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此项活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主办单位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措施严格把关,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和协助。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保卫处协助办理:
(一)主办方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如主办方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承办方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预案;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申报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不得放行无票证人员入场;未预先印制票证的大型活动规模要按安全许可的人数控制参加;
(四)采取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现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熟知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熟练掌握其他安全工作方法。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保卫处应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必须在活动开始2日前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举办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准的一律不得举办,学校对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承办大型活动的负责人将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举办单位或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保卫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校内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校园安全检查制度
宁城职院【2012】43号
为了保证学院师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院安全检查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二、安全检查坚持常态化。学院除了日常性的安全检查外,将针对不同时期的校园安全动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检查时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认真执行安全检查登记制度。
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及整改措施必须做好记录。检查记录要有检查负责人签字,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认真复查。
四、认真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定的因素和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学院安全管理部门。对瞒报、漏报、误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学院将执行责任追究制。
五、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安全管理制度
宁城职院【2012】43号
为了做好以防火、防盗、防水、防雷击等为重点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要思想重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机房管理员要深刻认识、强化安全责任感,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管理员要熟练掌握各种设备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避免因误操作或使用不及时而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管理员要熟悉机房的防火、防盗重点部位,以便随时关注和检查。
四、定期检查机器和配电设施及水管阀门等的运行情况。
五、应装防感应雷击装置;各机房及防火门的钥匙应明确掌握人,严格控制。
六、消防器材要严格坚持定置管理并保持良好待用状态。
七、学生上机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经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
八、机房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或其他电器设备,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的一切行为。
九、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机房,如发现可疑人员应密切关注,严防盗案、火案发生。
十、下班时管理人员要进行全方位安全检查,包括楼层各个角落,断电、关灯、关水、关窗、锁门等。
十一、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并及时做出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
十二、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机房管理人员,尤其是值班责任人。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者,视情节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十四、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宁城职院【2012】43号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以预防为主,实验室须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用电等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二、对新调进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须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防火设施和规章制度。同时,组织他们开展安全疏散演练。
三、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准在走廊过道和楼梯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实验室开放期间须打开全部门锁。
四、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的实验操作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验时要打开消防通道、抽风设备。
五、实验室进行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以及燃焊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施工期间,值班人员要在场,并最后离开实验室,确保电源总开关断开。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未经实验室工作人员许可,不得动用实验设施和物品。
六、落实安全检查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七、离开实验室,要关好实验室门窗,关闭电源;节假日使用实验室须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除值班人员外,一律不许住人。
八、保持实验室内安静、整洁。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
九、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十、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移动灭火器的位置,不得擅自测试自动报警系统,以保证消防用品的安全可靠使用。
十一、在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随时提高警惕。听到有异常的声音,闻到有异常的气味,应及时向在场的教师或值班人员报告。教师或值班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的处置。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做好记录。
十二、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指挥疏导学生及时撤离现场外,必须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发生火警,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十三、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宁城职院【2012】42号
校外实习、实训(包括参观、考察)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实习、实训工作的安全、有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实习、实训教学部门及带队教师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校外实习、实训的安全责任人是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实训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事故的处理。确保学生校外实习、实训活动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落实到位。
2.实习、实训前要针对实习、实训活动性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实习、实训活动,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安全、有序。
3.实习、实训出发前十天将实习、实训活动内容、活动行程表、参加人员等资料报送学院有关部门备案。
4.实习、实训活动的带队教师应由各教学系指定责任心强并具有带队经验的教师担任。带队教师应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带队教师应与实习、实训指导人员配合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习、实训小组中应指定一名学生干部担任安全员,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5.实习、实训带队教师要认真考虑分析实习、实训过程中的相关安全因素,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6.实习、实训带队教师要坚守岗位,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实训安全,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学院报告。
二、 实习、实训学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实习、实训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实训纪律及实习、实训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密制度。特别要注意人身安全,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2.野外实习、实训期间,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离队活动时必须向实习、实训队负责教师请假。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许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
3.实习、实训往返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
4.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原则上应在实习、实训单位就餐,不准在外面不卫生的环境暴饮暴食或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5.实习、实训期间,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做好防火、防盗、防病等工作。
6.实习、实训学生要随身携带紧急联络卡,卡片上要有实习、实训带队负责人和学校的联系电话。
三、 其他事项
1.前往实习、实训地和返回学院应租用和乘坐具有经营资格且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
2、实习、实训队伍在外借宿时,由带队教师统一安排,借住单位宿舍或正规招待所,不允许学生私自在外借宿或过夜。外出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归队并向带队教师销假。
3.实习、实训期间,一般不要举行学生聚餐,以防发生集体食物中毒。
4.实习、实训期间,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海中游泳。带队负责人要教育学生不得到非正规的歌舞游乐场所娱乐,遵守地方法规和风俗习惯,与驻地周围群众和睦相处,不惹事生非,避免发生意外冲突。
5.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患重病、急病,带队教师应及时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并通知学院和该生家长。
6.实习、实训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带队教师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同时立即向学院汇报,不得隐瞒、拖延。
7、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宁电大委【2010】19号 宁 电 大【2010】34号
宁城职委【2010】21号 宁城职院【2010】31号
一、总 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在我校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校园周边及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校园为目标,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确保校园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包括我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集体罢餐、罢课、上访等以及带有民族宗教或其他政治性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2、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爆炸、放火、强奸、投毒以及重大抢劫、盗窃等。
3、重大治安灾害案件、事故。包括:流氓滋事、群体闹事、打架斗殴、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出走等突发事件;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
4、重大考试作弊事件。主要是学历考试、各种资格证书考试中出现的大范围或群体性考试作弊事件。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食物中毒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校园里公共供水、供电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包括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7、校园网络的突发事件。包括由于病毒感染、黑客侵入等造成的网络瘫痪等突发事件。
8、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雷电、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突发事件。
9、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各部门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各负其责,启动应急预案。
3、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必须要形成结构相对完整、功能较为全面的状态,以便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主要环节中实现应对反馈灵敏、机构运转高效、处置规范有序。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加强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利用,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更不能形成突发事件扩大延伸到社会面的被动状态。
5、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学校领导以及各有关部门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6、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我校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我校广大师生员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7、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为妥当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工作预案中,要明确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使得预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个等级。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
1、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学校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我校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我校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学校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为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和事件处置机构快速运转及指挥枢纽作用。具体工作有: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和决定;督导、检查各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二)应急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党委、行政办公室
负责与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联系,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新闻宣传和媒体接待工作,信息汇总与通报,向校领导及时汇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动态;完成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保卫处
负责与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协助学校参与事件(故)的处置,负责在全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局面。
3、学生工作处
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疏导工作,同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引发的学生之间、学生与其他人员之间的纠纷、打架斗殴等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理在文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群体性事件;完成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招生、就业处
负责协调处理因招生、新生入学、毕业生就业等问题引起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在招生宣传中引发的公共事件。
5、财务处
负责协调处理因学校收费管理、与外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完成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教务处
负责协调处理由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材等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教育考试命题、保密等考试考务工作引发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学生停(罢)课事件;完成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后勤处(含新大楼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因食堂等后勤管理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公寓建设、经营管理等原因引发的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与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理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中出现的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校舍倒塌等原因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协调处理因雷电、地震、洪水等严重危害校舍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为全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后勤保障;负责协调处理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食物中毒和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其他部门
做好本部门涉及各类事件的重点人员工作,正面引导,减少不稳定因素。了解本部门教工的思想动态,要组织力量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特别是在敏感时期,要做好在职任课教师的思想统一工作,与学校处置原则和措施保持一致,注意言行,杜绝在学生中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和不满情绪,诱发学生的不稳定因素。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1.特别重大事件(I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I级对待的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攀升为校园网BBS热点问题,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II级对待的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V级对待的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适时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超出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迅速报请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指导处置工作,校领导迅速深入事发一线,靠前指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师生受伤。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相关部门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学校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混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并及时报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控制好现场秩序,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
(3)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如必须做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4)如发生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学校在第一时间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学校的统一指挥下,保卫部门立即封锁现场、组织救援、校内有关部门要控制好师生情绪,防止发生混乱。
2、重大事件(II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相关部门要及时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者,保卫处要报请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和监视,同时严格控制校门人员进出,防止内外串联。
3、较大事件(III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及时报告校领导。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祥、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4、一般事件(IV级)的处置
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保卫处应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三)应急保障
1、预案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处置程序、工作职责等,保证需要时,能够快速到位,行动规范有序,协调一致。
2、队伍保障
加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队伍的建设,形成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发动、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队伍。使这支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技术保障
加强安防体系的基础建设,完善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为师生提供全方位的求助、咨询和服务,提高校园整体防范水平。
4、物质保障
坚持平战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后,要全力做好处置人员和事件参与师生的必需生活、医疗救助、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善后与恢复
在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工作,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1、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2、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当地维稳、综治部门领导、指导、协调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3、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校内各项制度改革所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
4、事件平息后,学校要敦促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进行汇总整理,起草总结分析报告,上报校领导审定后视情送省教育厅办公室。
五、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按事故灾难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IV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学校所在区域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2、重大事件(I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较大事件(III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4、一般事件(IV):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应急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燃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教师、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居住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2、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教育厅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3、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学生处要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和日常管理,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保卫处、后勤处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3)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校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根据情况,请求公安机关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4、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教育厅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保卫处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者直接责任者,保卫处要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5、恶性校园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恶性校园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卫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及肇事车辆;
(3)保卫处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6、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经保卫处审批后方可举办。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校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部门和保卫处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支援、帮助。
7、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1)后勤部门要做好食堂、配电房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漏水、漏电、燃气泄露等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学校有关领导和后勤处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专业管理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8、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疏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9、学校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3)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4)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三)善后与恢复
一旦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工作重点迅速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事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学校相关部门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各部门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六、学生自杀及出走案件应急处理
(一)、适用范围
学生自杀、失踪、出走以及其他非正常伤亡等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
事发部门及时上报学校并迅速通知保卫处紧急出动安保人员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准确认定事件性质,组织人员积极查找失踪者,与学校保持信息畅通。对自杀造成伤亡的学生,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控制好事发现场,必要时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后期处置
调查了解出现这种事件的起因,以批评教育直至采取纪律和法律处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七、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应急处理
(一)、适用范围
校园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黑客侵入、病毒感染、浏览黄色、暴力信息等并引发治安、稳定事件等。
(二)、应急响应
适时地关闭校园网络,必要时聘请专家查明有害信息的来源,把握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掌握相关的电子证据,为后期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后期处置
调查了解出现这种事件的起因,以批评教育直至采取纪律和法律处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八、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应对考试突发问题的预案
各类考试开始前,要对监考老师和考生进行考试前的组织纪律教育,防止发生集体作弊等现象,一旦发生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领导果断处置,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考试中因为气候炎热或其他因素造成考生身体不适、甚至晕倒等意外情况,监考老师要及时察觉并立即上报考场巡视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置。
(二)、应对破坏性地震预案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全校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师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秩序地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妥善处置相关事宜,尽可能减少此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突发传染性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传染性H1N1疫情发生后,由校领导根据卫生防疫部门《预防与控制传染性H1N1应急预案》的文件精神,启动本校的相关预案,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疾病防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H1N1疫情的人员隔离、救治及相关人员的疫情防治等工作。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宁城职院【2012】39号
为了提高我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我院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由党委. 行政负责的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院各部门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院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师生喝上安全饮用水。
7、及时向当地街道、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院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院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院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院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院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院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5、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加工、运输、存储、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五、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院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院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院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 学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院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院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以下分级标准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标准界定。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②学院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③学院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院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院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院,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院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会议时间;学院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暂缓进行。
④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学院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院在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须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院,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院停课放假,学院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学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人力资源保障
学院按要求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院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本预案由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